危险废物的鉴别是有效管理及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首要前提。**因其危险废物性质及立法的不同而存在差异。通常**录法及特性法两种鉴别方法。中国的危险废物鉴别是采用名录法与特性法相结合的方法。对未知废物首先必须确定其是否属于《危险废物名录》中所列的种类。如果在名录之列,则必须根据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》来检测其特性,按照标准来判定具有哪类危险特性;如果不在名录之列,也必须根据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》来判定该类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及相应的危险特性。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》要求检测的危险废物特性为易燃性、腐蚀性、反应性、浸出毒性、急性毒性、传染性及放射性等[1]。
我国目前已经颁布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》,该标准共有7部分,包括:腐蚀性鉴定(GB5085.1-2007)、急性毒性初筛(GB5085.2-2007)、浸出毒性鉴别(GB5085.3-2007)、易燃性鉴别(GB5085.4-2007)、反应性鉴别(GB5085.5-2007)、毒性物质含量鉴别(GB5085.6-2007)及通则(GB5085.7-200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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